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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晚報記者 陳菲 通訊員 李自慶 孫晉輝
  加班至次日凌晨的汪怡,考慮到當日還要上早班,為不影響領導休息,她擅自在工作的五星酒店的客房內睡了一覺,事後,面對領導調查,擔心受罰的她說了謊。不料,這一“覺”加上那一“謊”,她掉了飯碗。酒店以“隱瞞嚴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為”為由,解除了與她的勞動合同。汪怡極力輓回,各種道歉,並願按客房對外價格支付費用,但酒店方面就是不接受。
  19歲進入酒店,在酒店工作了17個年頭的汪怡最終將老東家告上法庭,索賠9.6萬餘元。最終,法院支持了她的請求。
  擅自在客房睡覺
  睡掉了“飯碗”
  1996年10月,19歲的南京姑娘汪怡進入某五星級酒店工作,在客房部做服務員。這既是一份再平凡不過的工作,但又有著嚴格的要求和考核標準,畢竟酒店的檔次高,標準高,服務對象高端。汪怡一直對自身嚴格要求,工作時間不長就受到了酒店的表彰,躋身“優秀員工”之列。
  2007年1月,汪怡在酒店工作滿10個年頭,她與酒店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一名普通的工薪階層,汪怡很珍惜自己的飯碗,然而她怎麼也想象不到自己在隨後的工作中會犯下一個最低級的錯誤,並由此丟掉了飯碗。
  2013年11月14日,汪怡加班至次日凌晨,考慮到當天早上7點還要上班,又考慮到管理員工倒班宿舍的員工已經下班,她又不想打擾部門經理休息,於是,汪怡在未向部門經理申請倒班宿舍的情況下,直接使用了某單位在酒店訂的一間空置長包房,在房間里睡了5個小時。豈料,這一覺讓她攤上了大事。
  15日一上班,就有員工向領導報告,稱長包房夜間被人動過,酒店管理層隨後展開調查,並很快鎖定汪怡為重點嫌疑人。然而,在與領導正面接觸時,擔心受處罰的汪怡沒敢講實話,稱住店客人擅自換房導致該房被動。之後,當汪怡再次被領導叫去問話時,她才坦白一切。
  汪怡萬萬沒想到,22日,酒店便以“擅自使用客房、虛假回覆”這二重罪,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自掏腰包付房費
  酒店就是不同意
  同年11月27日,酒店以汪怡“嚴重違反規定”為由,決定自2013年11月29日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向汪怡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手握那份“處理決定”,汪怡哭成了淚人,她怎麼也想不通自己在酒店工作了17年,卻因一次犯錯受到如此重罰。汪怡不服,申請仲裁,要求酒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萬餘元,但該申請被駁回了。
  去年4月,汪怡將老東家告上法院。
  汪怡認為,自己的違規行為並未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程度”,要求法院確認酒店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並支付其賠償金9.6萬餘元。
  庭審中,汪怡說:“我19歲進酒店上班,如今已在酒店工作了17年,可以說我把最美好的青春年華獻給了酒店。17年來,這是我僅有的一次違紀使用客房,當時也是考慮到不影響領導休息而未予請示,我知道自己錯了,也願意按市場價支付當晚的房費並接受相應的處罰。但讓人寒心的是,酒店卻不給任何機會。”
  對於汪怡所說,酒店表示,在企業管理上,無規矩則不成方圓,酒店與汪怡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無需撤銷,無需賠償。
  法院: “一錯兩罰”不合理,員工獲賠9萬多
  去年9月,鼓樓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酒店對汪怡擅自使用客房的行為給予處罰的情況下,不應對其“虛假回覆”的行為再次予以處罰,因為該行為是擅自使用客房後的掩飾和隱瞞行為,是原行為的繼續。其次,汪怡擅自使用客房的行為雖然損害了酒店的利益,但因其僅使用了一次,並未持續、多次使用,其雖有未立即如實陳述,但酒店並未因上述行為遭受重大損害,因此不應認定汪怡的行為嚴重危害了酒店的利益,亦不應將其未立即陳述的行為認定為“隱瞞嚴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為”。再次,酒店在將汪怡未如實陳述的行為定性為“報告虛假情況”的行為時,又將該行為定性為“隱瞞嚴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為”,實施重覆處罰,不具有合理性。
  綜上,法院判決酒店解除汪怡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酒店一次性支付汪怡賠償金9.1萬餘元(月工資×12個月×2倍)。
  一審宣判後,酒店不服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於2014年12月末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新聞附件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不是“保險箱”
  雖然,在上述案例中,酒店解除合同行為被判違法,但也有很多人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一定誤解。“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只要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實中,大多數勞動者都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們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而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其實並不是這麼一回事,對於勞動者而言,就算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不代表你進了“保險箱”。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但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雙方在合同中設定的解除合同的事項,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但是,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陳菲  (原標題:客房睡一覺 合同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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